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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已于本(2010)年12月1日发布第112/2010/ND-CP号通知布告,修订2008年1月16日第06/2008/ND-CP号通知布告,相关违反商业勾当若干条则之行政处分,此中将调高若干违反商业勾当之行政处分额度如下:一、处以从2,000万至3,000万越盾罚锾的处分(以前为1,500至2,000万越盾);若犯禁品价值从1亿越盾以上而不被逃查刑责者,处以从3,000万至3,500万越盾的罚款;二、对于运营仿成品价值正在3,000万越盾以上而不被逃查刑责者,处以从2,000万至3,000万越盾罚款的处分;三、对于处置出产粮食、食物、药品、饲料、肥料、动物用药、动植苗等仿成品;加工出产、调配、拆卸、复制、著做、分类、分拆、包拆及进口仿成品,而不被逃查刑责者的组织及小我,处以罚款额度2倍之处分。前列第112/2010号通知布告将于来岁2月1日起起头实施,并拔除2008年9月22日第107/2008/ND-CP号通知布告第12条,相关对投契屯积、大幅调高售价、、私运及商业诈欺等行为之行政处分,且拔除2009年6月5日第54/2009/ND-CP号通知布告第23、24及25条,相关违反怀抱衡及货质量量尺度行政处分之。